1、本区户籍已婚育龄妇女。
2、男方户籍在我区,女方为外省户籍随夫在本市生活的育龄夫妻。
注意:符合以上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办理。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妊娠诊断证明;
4、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1、受理申请: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申请或手续,即可受理;
2、核实信息: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申请或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户籍地或现居住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3、办理登记:受理地接到情况反馈,信息核实无误的即时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同时通知本人来取或通过邮寄方式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
4、对于多次多地流动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无法证明婚育状况,由本人到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流动人口个人婚育情况声明》,做出个人承诺,并即时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
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鹤舞路
联系电话:0427-2939036